用戶

用戶基本資料

一般型350元整
遊戲型399元整
高速型530元整
網路+電視588元整

轉帳繳款授權書約定條款

立授權書人茲為便於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群雲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對網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收取網路接取服務費,謹授權 銀行/發卡銀行為支付該等網路接取服務費之代理人,並同意遵守如下條款:
  • 第一條

    立授權書人謹授權並同意 銀行/發卡銀行按期於付款期限日,自立授權書人於 銀行/發卡銀行所開立之活期或活儲存款帳,或自立授權書人之信用卡,轉帳繳納前列申請人應支付本公司各網路接取服務費帳單應繳之金額,若其帳戶餘額不足支付全部之網路接取服務費時,則不予扣抵。申請人需自行依本公司規定之其他繳費方式繳清該期應繳金額。
  • 第二條

    使用銀行帳戶或信用卡轉帳,倘立授權書人非以本人帳戶轉帳或非持卡人,立授權書人保證帳戶所有人或持卡人已詳閱本授權書簽名或蓋用存款開戶印鑑於下列欄位。
  • 第三條

    立授權書人擬終止本授權行為時,須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該終止授權將自本公司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如立授權書人係向銀行/發卡銀行辦理終止者,該終止之生效日應自本公司接獲銀行/發卡銀行通知時依上述方式計算。當月使用若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399元計價扣款。
  • 第四條

    授權人授權 銀行/局辦理轉帳代繳時,如填寫之內容不全、不合或有誤時,該授權不發生效力,且本公司得不退還本授權書及所附資料。
  • 第五條

    本授權書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卡號不得塗改,其餘部份如經塗改,應由立授權書人在塗改處簽蓋原留印鑑,否則本授權書不生效力。
  • 第六條

    授權人對當期應繳之網路接取服務費有疑義時,被授權之帳戶仍應全額扣除帳單所列之金額。如確實有溢繳或繳款不足之情形時,則本公司將於下期帳單中自動扣除或增列申請人之費用。
  • 第七條

    授權人同意貴行依本公司提供之電腦媒體辦理轉帳代繳之金額,如與授權應繳之網路傳輸費帳單金額不符時,願自行向本公司查詢釐清。
  • 第八條

    轉帳生效後,本公司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21365812號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102年12月起,全面採用電子發票服務,已繳費之用戶發票將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不另外寄發紙本發票(法人三聯式發票除外),財政部電子發票查詢網址為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發票請點選(我要稽核/全民稽核發票資料查詢系統)。
    您可透過本公司客服中心0800-580-530或02-8631-3000取得發票相關資訊。
    每逢單月26日根據財政部公佈之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進行對獎(已作廢發票除外)。
    若您幸運中獎,我們將掛號寄出紙本發票至您的帳單地址。
  • 第九條

    備註: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及代繳金融機構為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蒐集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其他相關應告知事項如下:
    • 目的: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之用。
    • 個人資料類別:身分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及其他上表所列之個人資料。
    •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及代繳金融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國、參加ACH機制之金融機構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所在地或其指定之調查地。
      • 對象: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代繳金融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閱『轉帳繳款授權書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