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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揚&群雲資通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第一條
為申請使用「群揚&群雲資通網際資訊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客戶茲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條款並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在社區加裝寬頻設備,提供寬頻網路傳送之服務,供客戶作數據傳輸之業務。
第三條
本項業務係遵ITU-T國際電信聯合會所頒G.992.1建議書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overhead),因此用戶實際傳送之數據速(data rate) 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最大線路速率(ADSL line rate)。
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係指ADSL可提供之最大線路速率,惟實際速率會因距離、銅線之線徑大小及其周圍環境雜音干擾程度而異。周圍環境雜音干擾源 可能發於電信線路間、客戶家中之通信設備或其他情況不一而定。
客戶上網時,實際之數據速率會受前述原因,所連接網站之接取頻寬及客戶終端設備等級影響而降低,因此本業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第四條
本業務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客戶所需之寬頻網路,另依本公司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五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時:
申請者為一般用戶,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影本或其它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者係屬外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護照影本及其在台居留證影本或其它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者為營業用戶,應填寫申請書並加蓋公司大小章,附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第六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客戶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本公司,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資料變更。
如用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資料有誤,使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七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網路設備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本公司已開放客戶自備者,得由客戶自備並自行維護。
前項客戶自備之網路設備,除應取得電信總局之審定證明外,並經本公司查驗合格後,方得裝接使用。
第八條
本公司應維持網路線路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客戶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以連續滿一個月以上為單位。
第十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網路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第十一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如:系統不穩、電腦中毒、硬體故障等),本公司得收取檢測費$300。
第十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其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前項應繳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業務之使用,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客戶其他通信。
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設備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 按一日計算;
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一個月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方案贈送之月份恕不得轉讓及兌換現金。
第十四條
年繳以上租約且使用期限尚餘三個月以上之客戶,可向本公司申請暫停服務兩次,每次暫停期間最少一個月,總計暫停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暫停計算單位以整月計算。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六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費用概不的退還。
第十七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斷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二十四小時補償兩天使用期,不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十九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一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商品資訊連結到任何不當之網址或連結。
散播電腦病毒者。
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破壞或危害本服務或網路上各項服務、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發送大量郵件者。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放置聊天室CGI/ASP程式時。
執行之程式大量耗用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商品資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色情、盜贓之情事、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與其他規則法令抵觸違法。
第二十二條
本業務所提供之服務得視公司營運方針作變更或調整之;倘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得暫停、移轉或終止其業務,將於三十天前預告,客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不得要求任何求償。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與客戶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於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得隨時新增或異動本服務租用契約條款之內容,修訂條款將公佈於本公司網站,不另作個別通知。
客戶如對修訂條款有異議,應為公佈日起七天內提出通知本公司終止該業務,如未於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並接受其修訂條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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